创业板改革需要完善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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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4: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评论员 李靖云

    日前,深交所上海中心区域主任黄丽娜在一个科技产业会议上表示,深交所将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扩大包容度,建立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上市制度,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完善市场并购重组功能。

    作为深交所的高管,黄丽娜阐述了创业板四大改革动向。其一是优化创业板首发条件、扩大包容度,特别是提升对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创新企业的包容度,并考虑放开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的限制,以及推动IPO发行价格市场化。其二是建立双重股权架构企业上市制,这将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其三,完善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将保持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独立性,放宽限制和门槛,支持更多创业板公司直接融资,并且支持尚未盈利公司再融资。第四,进一步完善市场并购重组功能,将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的市场化功能,助力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拓宽创新企业进入创业板的渠道。这其实就是允许创业板企业被借壳。

    创业板市场本身是二板市场,就其性质而言,是为暂时无法满足主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市场。但是很显然,目前二板市场并未和主板市场形成一种渠道链接,已经成为一个较为独立的证券市场。深交所的改革方向明确,而且切中实际。但需要注意的是,改革的实施要符合创业板自身的特点。

    就创业板市场的出现及成长而言,其本是全球金融市场在1990年代之后伴随产业变化而出现的新型证券交易市场。到2011年,全球一共出现了80多个创业板市场,包括美国的、日本的、韩国的、英国的AIM都风光无限。某种程度上,这种成功也让创业板市场看起来是个潮流。但其实关掉的创业板市场接近总量的一半,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关掉了自己的创业板市场。新兴市场中,印度的创业板市场建立比中国还要早,但运作十分惨淡,已经被认为是一个失败的交易市场。

    成功的创业板市场各有各的成功,但从制度角度看,这些市场都有非常严厉的退市制度。失败的创业板市场也各有各的失败,但一个共同特征是都没形成比较严厉的退市制度,印度创业板市场一直追随主板市场的基本框架,并无明确退市规范;德国的创业板市场甚至就没有退市制度。虽然说退市制度仅仅是市场制度体系的一个环节,但这一环实际紧扣着其它环节,比如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以韩国的市场为例,有明确的信息披露不合格罚分制度,到了一定程度,就以退市为根本处罚。再比如英国的AIM市场,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并且也将终身保荐监管纳入到退市制度之中。

    另外,成功的创业板市场都有做市商制度,交易也更为活跃。相反,失败的创业板市场,大多都建立不了活跃的交易制度,比如印度创业板市场交易量一度不到孟买交易所总量的1%。其实,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降低,则意味着竞争更为严厉,监管更为严厉,也意味着交易更为活跃,这才构成其与主板市场不同的特性。

    对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很多人的印象是市盈率偏高、投机炒作程度较高、上市门槛过高。其实这些问题也是主板市场的问题。除了这类结构性问题外,主板的一些特殊性问题,现在也出现在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本以中小企业为主,理论上这类企业更为市场化。但研究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创建密切的地方政府关系方面非常主动,某种程度上,它们对地方政府的依赖程度不比主板企业低。

    所以,回过头来看,当前创业板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创业板的性质,设置更低的市场准入门槛,同时也维系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创业板改革方向首先应该是完善板块、加强竞争,特别是要完善退市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交易制度。这些体现市场竞争的规制如何加强,是创业板改革的真正方向。

    放宽融资限制、允许同股不同权等改革,可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同时也可以活跃市场交易。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如何加强监管?如果创业板在这方面仅是跟随主板的处罚机制,就不能释放更强的监管信号和激励信号。明确监管与激励,才是创业板改革的方向。而稳定板块市值、买卖壳资源等问题,也要在此基础之上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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