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在总结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同时废止。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及合格标准】相关文章:1.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2.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3.科目三考试合格标准及评分标准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考试大纲 5.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2017 6.科目二考试合格标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冲刺试题及答案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仿真试题及答案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