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转自四川税务)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有《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领取1.2万元。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享受期限
2021年12月31日,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财税[2019]2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高校毕业生,无需备案,自行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留存备查。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计算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其行业符合其他有效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