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关于民事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决定(法释〔2020〕17号)(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会议于2020年12月31日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 那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本文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常见情况对——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1、没有约定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2、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如何计算? 3、约定了借期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 4、逾期利率如何计算? 5、其他两种特定情形下利息计算方式?
1、没有约定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说明借款用途及还款时间,但未约定利息。问: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80条和《民法典》第24条(以下简称“解释”)分别明确: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第二款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借款人和贷款人主体中的自然人、单位(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然人和单位之间没有区别。 也就是说,无论借贷双方的主体是谁,如果没有约定的利息,都将被视为“无利息支付”。
2、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如何计算?利息约定不明,即有约定但不明确——双方均表示约定/借据中有利息,但具体利率及计算标准未明确说明。 px;">通常体现为合同条款中:文字用语表达混乱、表达不完整、表达模糊等,从而导致意思表示的指向不清晰,无法凭借字面意思得出明确结论。常见争议情况有:
比如: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内支付利息,但没有注明按什么标准支付; 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5万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没有注明是年息还是月息; 问:此时李四起诉要求张三偿还借款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不会。
所以,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首先要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
![]() 3、约定了借期利息时,利息如何计算?按照“解释”规定:
也就是,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但是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新数据为3.85%*4=15.4%) 同时,这里面会涉及两个“时间”问题: (1)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彼时还没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解释”,此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又在此日期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那么:此日期之前部分可以从旧也可以从新(的利率规则),但此日期之后的部分则从新(的利率规则)。
![]() 4、逾期利率如何计算?总的来看,逾期利率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有约定逾期利率的:那么此时逾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未约定逾期利率的:
5、此外,还有两种利息计算的特定情形:一种是【前期利息计入本金的】:此时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另一种是【同时存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