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条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超过10%; (四)公司股东不得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1、公司基本情况要求: (一)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二)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所有权争议。 (三)拟加入创业板的公司应主要从事一项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四)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无变化。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基础计算;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期期末无未弥补的损失;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2)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无风险;没有客户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4)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 span>,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公司治理结构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1)拟上创业板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8)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9)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