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收入以后,申报的增值税和土增,还是预缴的性质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