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无关 1、关于创业板定价。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注册创业板以直接价格发行。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即使有行业市盈率的参考约束,发行人还是会在规则范围内,有较大的驱动力去寻求确定较高的发行价。有些定价偏高,会透支发行人未来一定时期的估值;更何况不排除以后破的可能。#股票# 基于此,在创业板直接定价模式下,高定价有两种措施:(1)价格虽低于行业市盈率,但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可以考虑加入券商跟进制或超额配售选择权,或者实质性要求发行人同步公告股价维持措施(如大股东或管理层大幅增持等。)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直接定价的条件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2000万股(含)且无老股转让计划”,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这一条件。 2、关于创业板的定位。#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更加依赖创新、创造和创造力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近一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不乏近年来营收几十亿、利润几个亿甚至十几亿的成熟公司。这些公司虽然体现了创新融合,但从规模和体量上,可能更适合主板(注:中小板已并入主板),不排除是为了规避主板审核的期限长等因素。会给市场一种错觉,认为创业板的定位不是很明确。 基于此,基于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对于已经走向成熟的中大型传统行业,在审计实践中,可以明确引导其根据当地的情况或政策选择合适的上市板块,使创业板的定位更加突出和可见。 3、关于亏损的问题。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在上市后的最后一年经营中出现亏损。如果审计时间晚一点,他们就达不到“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要求,也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基于此,在审计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临近补充上年财报的申报公司,审核中可以设置延缓审核期,直至上年财报披露完毕,再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政策明确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公司实质应对举措。#创业板# 以上内容,转自某券商同行的几点体会。 |